本報延吉訊(記者 楊威)龍井市白金鄉一個男孩在父母去世後被送到孤兒院,長大後才知父母留給他一處房子,但被親叔抵債了,房產部門違規辦理過戶手續。孤兒起訴政府要求要回房屋,最終勝訴。
  叔叔因罪入獄 拿侄房抵債
    家在龍井市白金鄉某村的韓某出生於1988年。1992年,父母在村裡蓋了三間磚瓦房,1997年辦了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4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445平方米。1999年,父母相繼因病去世。11歲的韓某被送到龍井市孤兒院。
    當時韓某年幼,並不知道父母留給自己房子的事情。2013年,在韓國打工的他回來問親屬家裡房子的事,親屬這才支支吾吾道出事情的原委。
    原來,韓某被送到孤兒院後,他的一個叔叔因為犯詐騙罪入獄,欠人不少外債。於是,叔叔為還債,就將哥哥生前留下的房子私自辦到自己名下,而後抵債了。韓某先是找到已出獄的叔叔核實,叔叔承認了這一事實。他又找到占有房屋的白金林場協商,林場方表示,是花錢購買的,想要回房子應該走法律程序。
  他起訴政府 想要回房子
    因房照上最後落款戳上寫的是“龍井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韓某將龍井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要回房子。
    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屬於行政案件,延邊州法院系統今年以來在全省試行行政案件交叉審理制度,本地法院不審理本地行政案件,而是交給別的法院審理。龍井的行政案件交由延吉市人民法院審理。
    延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年末,龍井市政府將本屬於韓某的房屋辦到其叔叔名下,2002年,因叔叔拖欠萬某欠款,就將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債給萬某,房屋作價1000元。2002年6月4日,萬某單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龍井市政府將這個房屋變更到萬某名下。此後,萬某一直沒住,而後又轉賣給金某某,金某某又賣給龍井市國營白金林場,出售 款 為3000元。這兩次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現在房屋屬白金林場占有。
    今年3月4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韓某及代理律師、被告人龍井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庭審,韓某的叔叔和現在的房照所有人萬某、房屋實際占有者白金林場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了庭審。
    法庭上,幾方對房屋買賣和過戶的過程都沒有異議。
    龍井市政府代理律師提出,韓某的叔叔是韓某的監護人,如果監護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應該提出民事訴訟;房屋經過多次買賣,如撤銷所有權證,將損害善意購買人利益;韓某在2006年10月就已成年,直到2013年才提出訴訟,已過訴訟時效;白金鄉政府實施了房屋所有權登記、更名等行為,應該通知其參加訴訟。
    對於兩次為何在真正房主未到場簽字的情況下將房屋辦理更名手續,被告龍井市政府表示,無法提供具體手續。
  ■法院判決
  孤兒勝訴 收回父母遺產
    延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房屋交易進行管理是法律賦予政府房產部門的法定職責。被告龍井市政府將訴爭房屋變更登記到第三人韓某叔叔名下時,訴爭房屋所有權人韓某的父親已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是原告韓某,不是韓某叔叔。
    被告龍井市政府不能提供變更登記時所依據的相關證明材料,該變更登記行為無事實與法律依據。第三人韓某叔叔明知房子不是自己的,而且也不是韓某的法定監護人,他將房屋辦到自己名下不是出於善意,不構成善意取得。第三人萬某辦理房照時韓某叔叔羈押在看守所,萬某明知其被羈押,卻單獨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其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
    所以被告龍井市政府將房屋變更到第三人萬某名下的行為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因兩次過戶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所以第三人金某某、龍井市白金林場的行為都不構成善意取得。原告韓某2013年12月才知道父母留給自己房子被私自賣出的事實,所以沒有過訴訟時效期。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最終,法院判決確認龍井市政府為第三人韓某叔叔做出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行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龍井市人民政府為第三人萬某做出的房屋行政具體登記行為。
    如今,這份判決已經生效。韓某對父母留下的房屋進行了重新登記,收回了父母留給他的這份遺產。  (原標題:父母給他留遺產房 被叔抵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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